為進一步規范志愿服務行為,加強志愿服務制度建設,省民政廳落實《江蘇省志愿服務條例》精神,組織制定了《江蘇省志愿服務協議示范文本(試行)》(以下簡稱《協議示范文本》),現解讀如下:
出臺《協議示范文本》是規范志愿服務發展的需要
志愿服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廣大志愿者奉獻愛心的重要渠道。近年來,全省廣大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廣泛開展志愿服務活動,自覺服務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全面推動鄉村振興、助力疫情防控、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用真情服務暖人心、聚民心、筑同心。江蘇志愿服務事業在蓬勃發展,志愿服務力量也在發展壯大。當前,我省實名注冊志愿者人數已經達到2200多萬人,注冊志愿服務隊伍約11萬個,均居全國首位。制定出臺《協議示范文本》,有助于依法保障志愿服務隊伍及志愿者的合法權益,更好弘揚志愿服務精神,促進我省志愿服務事業高質量發展。
新修訂的《江蘇省志愿服務條例》規定:“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志愿服務協議示范文本?!笔∶裾d貫徹落實條例要求,在充分調研全省志愿服務開展情況、借鑒省外志愿服務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協議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并廣泛征求各地各部門和志愿服務領域的專家教授、法務部門等意見,形成《江蘇省志愿服務協議示范文本(試行)》。
出臺《協議示范文本》是保護志愿服務各方權益的需要
志愿服務活動主要涉及志愿服務組織方和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方是指志愿服務組織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志愿服務組織、慈善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等。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既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通過制定協議示范文本,明確志愿服務參與者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引導志愿服務參與者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更好落實條例規定的各項要求,避免因事先沒約定、事后補救不力,給志愿服務組織方和志愿者帶來傷害、給志愿服務帶來不利影響等事情的發生。需要注意的是,志愿服務組織方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協議,監護人與志愿者同為乙方,履行協議中的相應責任。
出臺《協議示范文本》是為志愿服務組織方提供協議參照的需要
當前,我省登記注冊并標識為志愿服務的社會組織4000余家,此外還有約11萬個志愿服務團隊。這些志愿服務組織方,有的制定了自己的協議文本,還有一些沒有制定。因此,制定一個相對完整、規范的協議示范文本,志愿服務組織方、志愿者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有利于保障志愿服務組織方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本次出臺的《協議示范文本》緊密結合我省志愿服務實際情況,規范簽訂主體,對志愿服務組織方和志愿者的基本信息、權利義務、免責變更等方面明確規范要求,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協議示范文本》除了適用于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雙方責任義務的情形,其他招募志愿者的組織也可據此進行調整與使用,具有廣泛的參照適用性。城鄉社區、單位內部成立的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團體,在對其實施管理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單位的指導下開展協議簽訂。
《協議示范文本》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含十一個方面的內容:第一至三部分是志愿服務組織方和志愿者(志愿者和監護人)對約定服務的項目名稱、時間、地點、條件和內容的確認;第四部分規定了志愿服務組織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五部分規定了志愿者的權利和義務;第六部分規定了志愿服務保障與風險防控措施;第七部分對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提前約定終止協議等情形進行了責任免除規定;第八部分對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情形進行了規定;第九部分對違約責任進行了規定;第十部分對雙方爭議的解決進行規定;第十一部分對協議效力等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