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主體分為三類:
1.用人單位,即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2.工傷職工,即因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
3.職工的近親屬,包括職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2.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一般情況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在收到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如果工傷職工傷情復雜,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