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等。
(二)擬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衛等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實施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三)指導城鎮市容、環衛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四)指導城鎮市容、環衛設施的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
(五)負責中心城市規定區域內大型固定性戶外廣告的審批、設置和管理工作,中心城市核心區范圍內臨時宣傳點的審批、設置和管理。
(六)負責中心城市規定區域內建筑垃圾管理。
(七)負責城市景觀亮化管理和道路路燈的建設、業務指導、維護與管理。
(八)負責糞便、生活垃圾、餐廚廢棄物、城區建筑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等大型環衛設施管理。
(九)負責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行使經法定程序授權的其他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負責城區停車場管理、公共自行車管理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科)
負責擬定全年工作計劃、各項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起草有關文件報告;組織全系統崗位責任制目標考核;承辦文秘、會務、接待、檔案、信訪、提案議案辦理、保密保衛、政務公開、紀檢和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編制年度財務計劃,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處罰票據管理;負責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本系統的黨組織建設、意識形態、理論學習、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協調本系統工、青、婦工作;負責城管系統宣傳工作;負責局黨組決議落實督辦工作。負責干部和后備干部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資工作;承辦工作人員的流動調配、職稱評聘、考核獎懲及人事檔案管理等相關事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統戰工作和出國人員政審工作;負責老干部、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二)市容環衛管理科
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市容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對全縣市容管理現狀、存在問題的定期分析、研究;擬訂、執行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容貌管理規劃;組織全縣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檢查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市容管理責任區管理責任制的落實;負責城區大型固定性戶外廣告、公共場地及道路紅線內設置的非固定公用設施、停車場、宣傳欄、臨時宣傳點等廣告管理工作,店招標牌設置的備案和管理;負責對各種違反道路容貌(亂擺亂放等)、主次干道建(構)筑物容貌(亂安亂裝等)行為的督查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區規定河道范圍內水面容貌進行檢查和管理;負責停車場管理、城市公共自行車管理工作;參與與市容環境衛生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審核;負責城市亮化管理工作,負責沿街建筑的亮化設計審查,對城區各單位的亮化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依法制定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城市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檢查監督;負責擬訂環境衛生工作方案、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加強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負責擬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負責生活垃圾、
餐廚廢棄物、城區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各類創建活動。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審核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規范性文件;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業務考核、執法證件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保障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咨詢解釋;統籌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的統計上報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應訴和答辯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和組織行政處罰聽證。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全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活動;負責指導城管執法力量開展專項執法工作;負責對執法隊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督查考核;負責城市管理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與城市管理有關的行政審批工作。
(四)村鎮環境管理科
指導各鄉鎮場(街道)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全縣鄉鎮場(街道)市容環境長效管理的組織、督導和考核;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收運體系運行的指導、檢查和考核;負責全縣農村公共服務運行維護資金管理。
(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等;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對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公共場所焚燒雜物的行政處罰權,對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漁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區河道實施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進行捕撈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其他方面行政處罰權;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城市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城區路燈管理所
負責城區已建道路路燈的規劃與建設工作,保障道路路燈裝燈率達98%以上;負責城區路燈的日常巡查、維護和管理工作,保證亮燈率達98%以上、路燈設施完好率100%;根據不同節日特點,做好節日氛圍營造工作。
(七)環境衛生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衛生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等;負責城區環境衛生總體規劃、實施,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負責城區環境衛生作業的綜合管理和監管考核;依法開展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負責糞便和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垃圾焚燒發電廠、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廠等生活垃圾末端處理設施管理;負責27個鄉鎮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轉運工作;根據國家和省、市要求,指導和開展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青少年廣場辦公室
負責老沭河、內外沭河沿岸和月季園綠化養護督查、公共設施維護督查、環境衛生監管、沿線公廁衛生保潔督查工作;負責老沭河、內外沭河下穿廣告牌設置管理。負責青少年廣場管理服務;負責青少年廣場房屋、資產管理開發利用;負責廣場綠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全國文明城市青少年廣場點位創建工作。負責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青少年廣場國防教育園管理和愛國主義教育活動開展。
(九)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
承擔全縣數字化域管信息系統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監督協調沭陽經濟開發區、沭城街道、南湖街道、夢溪街道、城管局、住建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教育局、市監局、民政局、沭陽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旅局、衛健局、工信局、資規局、移動公司、新城科教、電信公司、供電公司、網絡公司、通信協會、聯通公司等責任部門承擔的城市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負責制定全縣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技術標準、運行規范和規章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負責巡查列入監督范圍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接受并處理來自信息督查員巡查發現、新聞媒體曝光、市民舉報、有關部門移送以及上級交辦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問題,審核立案后流轉至市區域治理事件分撥系統;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數據庫的定期更新;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中心
物業管理行業監督管理及物業維修資金的收存(不包含新建小區)、使用審核、監管等行政職能。
三、負責人
李蘭軍
四、辦公地點
沭陽縣迎賓大道1106號15-16樓
五、辦公時間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六、辦公電話
0527-8359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