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全縣住房物業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參照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關于改革調整市區住房前期物業收費的通知》(宿發改收費發〔2022〕291號)文件精神,縣發展改革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城市管理局擬定了《關于參照執行市區住房前期物業收費改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就該收費標準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公眾可于4月26日前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將意見反饋到縣發展改革局。
聯系人:趙薇,聯系電話:83563844,電子郵箱:syfgjjfk@163.com,聯系地址:沭陽縣沭城街道蘇州東路42號,郵編:223600。
《關于參照執行市區住房前期物業收費
全縣各房地產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委員會:
為進一步規范全縣住房物業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參照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關于改革調整市區住房前期物業收費的通知》(宿發改收費發〔2022〕291號)文件精神,經縣政府同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前期物業收費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實行新建項目住房物業公共收費一費制
新建項目指本通知實施后首次開盤的新建住房項目。
(一)將住房電梯日常運行維保檢測費用納入物業公共服務費。住房電梯日常運行維保檢測費用包括納入物業公共服務費的電梯運行電費、電梯維護保養費、電梯檢測費和不應在房屋維修基金中支付的電梯小維修費。
(二)將公共水電費用與物業公共服務費合并為一費收取。公共水電費用包括二次增壓電費、防洪排污等全體業主受益的所有水電氣熱等公共費用。
二、公布新建項目普通住房前期物業公共收費一費制政府指導價
(一)無電梯普通住房。一級最高不超過1.48元/月·平方米(先行設定,暫不執行,待服務水平達到后,經價格和物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再執行),二級最高不超過1.00元/月·平方米,三級最高不超過0.60元/月·平方米,下浮不限。
(二)電梯普通住房。一級最高不超過1.98元/月·平方米(先行設定,暫不執行,待服務水平達到后,經價格和物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再執行),二級最高不超過1.50元/月·平方米,三級最高不超過0.98元/月·平方米,下浮不限。
三、明確業主自購車位(庫)前期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自購汽車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最高不超過20元/月·車位。業主空置車位是否減免收費,由雙方自主約定。水電裝表入戶的業主自購車庫,無登記面積的,不收物業服務費。
四、調整前期物業住房汽車停放收費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企業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收取汽車停放服務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一)業主公共車位汽車停放費。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劃定的車位停放車輛,應符合消防要求,確保住宅區道路暢通和不影響業主正常活動,公共車位收費標準從原40—60元/月,調整為最高不超過50元/月·車位(庫)。
(二)臨時車位汽車停放費。在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區設立的臨時停車位,免費停放時限仍為不少于3小時。3小時后,如若收費,則實行計次收費,汽車停放費調整為2元/輛·次,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的按上述標準重新計費。
小區封閉區外的物業管理區域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非住房業主的汽車停放費按照同類區域公共停車場政府指導價執行。
五、明確地下車位租金政府指導價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人防車位(庫)和建設單位產權車位(庫)租金,仍按現行政府最高限價執行,即人防車位(庫)租金最高不超過120元/月·車位,建設單位產權車位(庫)租金最高不超過150元/月·車位,下浮不限,租金之外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加強物業服務及收費管理
(一)建立小區服務等級動態考核機制。物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宿遷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宿建發〔2021〕95號),在首次確定小區物業服務等級的基礎上每年對小區物業服務等級進行考核,收費標準隨被考核小區物業服務等級相應提高或者降低。物業服務等級達不到最低等級標準收費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實施重點監管。逾期不改正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相關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的失信信息錄入信用管理檔案,并依法責令物業企業退出小區服務。
(二)規范物業一費制實施程序。業主大會成立前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小區,需要實行一費制,必須在物業主管部門認定其物業企業服務的等級情況下,在物業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與監督下,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成本等相關信息,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后約定執行。普通住房約定的一費制標準,應不超過新建項目普通住房政府指導價。
七、其他條款。按照《關于改革調整市區住房前期物業收費的通知》(宿發改收費發〔2022〕291號)執行。
八、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執行。本通知實施前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小區物業公共服務費、公共水電費仍按照合同約定時的物業收費管理政策執行。其他收費政策,此前與本通知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