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擬訂全縣文化、文物、廣電和旅游規定措施,組織起草文化廣電、文物和旅游地方性管理辦法、規定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廣電事業、產業和旅游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廣電和旅游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廣電和旅游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四)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廣電和旅游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五)指導、推進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推進智慧旅游發展。
(六)組織實施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廣電和旅游產業發展。
(七)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縣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縣旅游整體形象推廣和品牌建設,促進文化、廣電和旅游產業市場推廣、對外交流合作,制定全縣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
(八)指導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發展,對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經營、服務質量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負責文化廣電和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九)指導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綜合管理全縣廣播電視事業。貫徹黨的宣傳方針政策,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統一協調全縣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覆蓋;負責對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服務機構、播出節目及播出情況的監管;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
(十一)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十二)指導、推進全縣文物事業發展,組織文物資源調查,指導、協調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組織、指導文物考古工作,負責全縣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管理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廣電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
(十四)指導、管理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秘、政務公開、機要保密、安全管理、信訪維穩等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業務,督促檢查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政府采購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起草文化廣電、文物和旅游地方性管理辦法、規定草案;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組織協調重要政策調研、重大課題研究工作;承擔文化廣電和旅游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群團、退休干部工作;指導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人才隊伍建設;擬訂文化廣電和旅游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系列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工作。
(二)公共服務科(非物質文化遺產科)。擬訂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公共服務辦法及公共文化廣電和旅游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公共服務標準并監督實施;承擔全縣公共文化廣電服務和旅游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指導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和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傳播工作。
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全縣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辦法并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全縣水準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三)產業發展科(市場管理科)。擬訂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產業意見、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廣電和旅游產業相關門類、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廣電和旅游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擬定全縣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辦法;指導、管理、組織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游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
擬訂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規定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對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經營的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并監督實施;監管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旅游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游市場、旅游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標準和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縣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電、電影、旅游市場重大案件;組織實施旅游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和等級考試;依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和營業性演出場所、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文化、廣電、文物和旅游行政審批事項的規范化管理,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承擔縣級文化、廣電、文物和旅游行政審批事項,包括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縣內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文物保護相關認定、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導游證核發等事項的審核審批管理或配合工作;承擔全縣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
(四)廣電管理科(宣傳管理科)。擬訂全縣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科技發展辦法、規劃并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廣播電視科技創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項目攻關;負責廣播電視技術質量監督,指導廣播電視技術計量檢測和技術成果應用轉化工作;擬定全縣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推進廣播電視有線、無線、衛星等傳輸覆蓋體系建設;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工作;指導、協調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擬定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廣播電視有線、無線傳輸設施和電臺、電視臺等重點單位安全保護工作;擬定全縣廣播電視重要改革措施,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協調推進三網融合,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數字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文化廣電和旅游裝備技術提升。
指導、協調廣播電視重大宣傳活動及重大突發事件報道和應急播報;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指導全縣廣播電視節目的創作生產,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指導、管理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對信息網絡和公共載體傳播的視聽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承擔節目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網絡視聽節目監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廣播電視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收錄和管理工作,監管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與接收。組織協調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指導推進文化廣電和旅游大數據建設和智慧旅游發展;承擔本部門新聞信息宣傳、新媒體宣傳應用等工作。
(五)旅游推廣科(資源開發科)。擬訂全縣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旅游市場和品牌建設;組織全縣旅游整體形象和重點旅游項目、旅游線路的國內市場推廣;負責組織、參與國內外重大旅游促銷、節慶及會展活動,組織開展國內旅游市場跨區域合作。
承擔全縣文化旅游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游;指導重點旅游區域、目的地、線路規劃和鄉村旅游、休閑度假旅游、生態旅游發展;指導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和旅游風情小鎮建設;指導文化和旅游項目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承擔紅色旅游相關工作;負責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統計工作。
(六)文物科。擬訂全縣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全縣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調查,指導全縣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文物考古工作;承擔文物科研、培訓、交流合作和文物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國家、省、市、縣級文物保護項目申報;承擔全縣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文物安全督察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處理;承擔全縣博物館及可移動文物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制度規范;承擔文物拍賣、進出境和鑒定管理工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和征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