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青伊湖農場:
《沭陽縣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十七屆第九次常務(擴大)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沭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沭陽縣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科學、合理、高效地保護和利用水資源,促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和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節約用水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集約利用、提高效益的原則,采取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各鄉鎮(場、街道)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制定有利于節約用水的相關政策,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五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縣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監督、指導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各鄉鎮(場、街道)要明確責任部門,負責轄區內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節約用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鄉鎮(場、街道)、縣直各部門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縣節約用水辦公室應當每年制定節約用水的宣傳計劃,定期開展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省、市節約用水規劃,以及本地區經濟發展需求、水資源狀況和水資源綜合規劃,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上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節約用水規劃、水資源和供水狀況、用水定額及用水需求,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取用水計劃,并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自備水源取水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較大的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用水計劃,并公布和考核。用水計劃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行業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需求確定。
新增計劃用水戶或者計劃用水戶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 縣物價主管部門、縣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縣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完善分類定價、差別水價、階梯式水價等水價機制,促進和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 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生活用水與非居民用水分類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管理,非居民用水實行計劃和定額相結合的用水管理。
月使用公共供水500立方米及以下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用水定額管理;月使用公共供水500立方米以上和使用自建取水設施的單位,實行計劃與定額相結合的用水管理。
第十三條 用水實行超計劃或者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計劃用水戶超計劃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備水源的,對超計劃取水部分,按照下列標準累進征收水資源費,并每年向社會公示收費情況。
㈠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資源費;
㈡超計劃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資源費;
㈢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資源費;
㈣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資源費。
計劃用水戶超計劃使用公共供水的,實行累進加價收費,累進加價收費的加價部分全額上繳縣財政專戶,用于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
第十四條 計劃用水戶應當加強用水、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用水、節水記錄臺賬,定期進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和水平衡測試,按時報送用水、節水報表。
重點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計劃用水戶超計劃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和接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并對存在問題予以整改。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重點計劃用水戶定期進行用水審計。用水審計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重點計劃用水戶應當予以整改。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統計制度,督促縣節約用水辦公室、供水單位和計劃用水戶建立供水和用水數據傳輸系統與共享數據庫。
供水單位應當在每個抄表周期結束后的五日內,向縣節約用水辦公室報送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在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本年度用水戶累進加價征收清單。
計劃用水戶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檔案和臺賬,并在每季結束后的十日內向縣節約用水辦公室報送上一季度的用水報表,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本年度的用水情況報告和下一年度用水計劃。
第十五條 計劃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安裝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對不同性質的用水分別分類計量。
年取用地表水十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萬立方米以上的計劃用水戶,用水計量設施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并與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
第十六條 鼓勵、扶持節約用水服務機構的發展。
開展節約用水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節約用水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用水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節約用水服務機構承擔節約用水設計、評估、審計。
第三章 效率控制
第十七條 縣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合理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農業生產布局,加強農業灌溉管理,限制漫灌等粗放型農業灌溉方式,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高效利用水資源。
各鄉鎮(場、街道)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設,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加強農業灌溉設施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流失和滲漏。因地制宜發展和應用噴灌、管灌技術,大力推廣微灌與滴灌技術,提倡微灌技術與地膜覆蓋、水肥同步、生物節水、農藝節水等農藝技術,推廣抗(耐)旱、高產、優質農作物品種,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禁止大水漫灌。
第十八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用水效率管理,對于計劃用水戶用水效率低于國家或者省、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標的,應當削減其用水計劃。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農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建設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配備相應設備,推廣應用節水農業新技術。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
第十九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業用水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用水管理方式,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水價制度。
第二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通過循環用水、分質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重復利用率。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應當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間接冷卻水重復利用率、冷卻水循環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達不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進行整改,在達標前不得增加用水計劃。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制度,提高內部用水計量率,實行用水計量管理,定期進行用水統計分析,按時上報用水、節水報表。
第二十一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型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尾水應當重復利用。
第二十二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采用先進的制水工藝,定期進行管網巡查,發現漏損及時維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二十三條 工業集聚區應當推廣串聯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節水技術,建設節水型工業集聚區。
第二十四條 居民生活用水應當推行一戶一表,應使用節水型器具。
公共建筑應當使用節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計量設施,保障用水設備、器具和管網正常運行。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裝使用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限期更換。
第二十五條 洗浴、洗車、游泳館等特種用水行業經營者應當采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應當在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約用水設施的配套建設。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約用水設施、設備。
年取用水十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建設項目,縣發改局在進行項目審核時,會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節水方案進行評估;建設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節水設施驗收,驗收時,應當有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縣節約用水辦公室不予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第二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水記錄和用水統計分析等節約用水管理制度,落實部門和專人負責節約用水管理,加強用水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對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等加強維護和管理,采取防滲、防漏措施,降低滲漏率。
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滲漏、流失。
第二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制定和實施公共供水管網改造計劃,加強公共供水管網的檢查、維護、改造,減少水的漏失,管網漏損率和水廠生產自用水比率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 對用水產品按照國家規定推行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制度。
鼓勵使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列入國家淘汰目錄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本辦法實施前已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藝、產品或設備的,用水單位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更換或者改造。
本縣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鼓勵應用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用戶購買、使用特定的節水型器具。
第四章 非常規水源利用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并組織編制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劃,將非常規水源利用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有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鼓勵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污水處理廠應當加強對再生水利用系統管理,確保再生水利用設施正常運轉,水質符合國家再生水水質標準。
第三十二條 工業集聚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區內企業有條件的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
再生水管道、儲水設備、出水口等外部設施表面應當有明顯標識,管道不得與公共供水管道交叉連接。
第三十三條 城鄉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車輛沖洗等市政用水,冷卻、洗滌等企業生產用水,觀賞性景觀等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應當使用再生水。集中辦公的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住宅小區等適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勵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四條 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污水管網和排水防澇設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滲透鋪裝、植草溝、雨水花園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滲、收集利用等設施。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進行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配套建設滲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比例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要求。
城市建設要注重雨水收集利用,凡規劃用地面積兩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每公頃建設用地建設不小于100立方米的雨水調蓄池。
第五章 激勵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縣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節水產業。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制定促進節約用水的政策措施,通過水價調節、財政補助、節水獎勵等方式,推廣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非常規水源。統籌安排農田水利建設、水資源管理等各項水利發展、節水獎勵專項引導資金,對節水型社會示范區、節水型載體建設、水平衡測試、節水技術改造和非常規水源利用等項目給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扶持和發展節約用水社會組織,引導公眾廣泛參與節約用水活動。推行合同節水管理,支持節約用水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節約用水咨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等服務。
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加強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推廣使用先進適用的節水技術和產品。
鼓勵和支持單位、社團和個人開展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研制開發、推廣應用節水技術和產品。
推行用水權初始分配制度,計劃用水戶采取節水措施節約的水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第三十七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㈠計劃用水戶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㈡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損耗明顯低于國家標準的;㈢在非常規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㈣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等有突出貢獻的; ㈤在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㈥對嚴重浪費水的行為予以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計劃用水戶,是指納入用水計劃管理的用水戶,包括自備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達到縣規定標準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用水審計,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計劃用水戶的取水、用水、節水、耗水、退(排)水等活動的合規性、經濟性及生態環境影響進行監督、鑒證與評價。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用途要求,可以進行使用的水。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