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縣政府于2016年8月23日發布的《沭陽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沭政規〔2016〕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沭陽縣城區養犬管理辦法的通知》(沭政辦發〔2014〕50號)同時廢止。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辦法自文件印發之日起試行,沭政辦發〔2016〕211號文件即行廢止。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沭政辦發〔2016〕128號文件同時廢止。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縣內施行。